后勤服务中心聘用制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后勤服务中心聘用制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dbb 发布时间:2008-01-01 浏览次数:1285
后勤服务中心聘用制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劳动法》和省市劳动局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聘用合同工队伍的管理,提高合同工队伍素质,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我院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各项工作,经后勤服务中心研究,自2008年1月起,聘用部分应届专、本科生、研究生和骨干人才到中心工作。为了切实做好聘用制职工的聘用管理工作,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后勤服务中心实行聘用制聘用职工的对象
1、条件
①身体健康,热爱学校工作,服从分配,有责任心,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②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本科,特别优秀的成教脱产本科和自考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③应届专、本科毕业生中成绩优秀、品德优良、优秀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④已办理社会保险或被原单位买断较优秀的下岗职工优先考虑。
2、聘用管理
按照后勤服务中心队伍规划、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的规定,通过公开招聘并经后勤服务中心研究同意,聘至后勤服务中心工作的专科生、本科生实行人事代理制,即其人事关系由湖北省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以下简称“省人才中心”)管理,聘用人员与后勤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合同,在聘期内属后勤服务中心聘用制职工。
二、聘用职工的薪酬、保险等待遇
1.聘用职工在聘期内实行岗位薪酬制,在试用期内的享受试用期工资。岗位工资由中心根据本人学历、岗位等条件确定。
2.从聘用合同规定的聘用时间起,聘用制职工开始享受岗位薪酬。岗位薪酬按《后勤服务中心聘用制职工岗位薪酬标准》(见附件)核定。同一聘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予调整岗位薪酬;聘用合同期满,则岗位工资自动终止;若续签聘用合同,则按《后勤服务中心聘用制职工岗位薪酬标准》重新核定岗位薪酬标准中的岗位工资标准。后勤服务中心可根据今后的发展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后勤服务中心聘用制职工岗位薪酬标准》进行调整。
3、聘用制职工在聘期内,后勤服务中心按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险和工伤险等)手续,聘用制职工按省、市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4、后勤服务中心按照聘用制职工的岗位工资标准或武汉市缴费最低保证数作为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基数。
5、聘用制职工与后勤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合同后,后勤服务中心从聘用时间当月起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一年内保持不变。
6、社会保险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后勤服务中心、个人共同承担,其中本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后勤服务中心直接从支付给本人的薪酬中扣发并办理缴纳手续。若本人聘用到后勤服务中心之前有工作经历,需补缴的保险费用由聘用制人员个人承担。
7、聘用制职工在聘期内,符合有关条件者,可参加省人才中心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技术等级考试。
8、聘用制职工在聘期内,后勤服务中心不提供住房。如果学院有空余住房,本人可向后勤房管部门提出租房申请,获得批准后可租用,个人按有关规定缴纳租金、水电费等(个人应缴纳的房租、水电费,由后勤服务中心按月从本人岗位工资中扣除)。
9、聘用制职工在聘期内参加各类学历、学位学习,必须征得后勤服务中心的同意,并保证不影响在岗工作,学习费用一般由本人支付。因工作需要,需参加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的,后勤服务中心承担一定费用。
10、聘用制职工在聘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待遇均按国家、湖北省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11、聘用制职工在聘期内享受相关福利待遇(教师节津贴、烤火费、降温费等)。
三、聘用程序
1、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计划,并写明所需岗位名称、工作职责、岗位职数以及上岗条件等。
2、对初步确定拟聘用的人员,人事部门组织拟聘用的人员参加校医院新进职工的体检,体检合格者报后勤服务中心研究决定。
3、人事部门根据中心的研究决定办理聘用职工的聘任手续(包括试用期考察等),统一签订聘用合同书。
4、签订聘用合同。经服务中心研究同意聘用的人员与服务中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明确规定聘用期限、工作职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险待遇、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聘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5、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勤服务中心与省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6、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后勤服务中心为聘用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险和工伤险等)手续。
四、聘用制职工的管理
1、后勤服务中心按照国家、学院及中心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书对聘用制职工进行管理。聘用制职工在聘期内要严格遵守学院及中心相关规章制度。
2、聘用制职工在聘用期间,其临时党、团、工会关系由省人才中心转入后勤服务中心管理。
3、聘用制职工在聘用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后勤服务中心的劳动纪律等;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岗位工资、续聘挂钩。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后勤服务中心有权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聘用期满后根据后勤服务中心岗位需要以及本人意愿,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聘用合同。若由于各种原因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或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受聘人应在3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本人的所有关系转至省人才中心。
5、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